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石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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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1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石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石林;株洲三龙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1号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夏石林,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生。第三人:株洲三龙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石林、第三人株洲三龙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权利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车牌号为湘B29E97的别克牌小汽车;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夏石林名下价值人民币3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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