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英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9执17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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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执177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英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英波;北京捷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9执1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英波,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河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管理员,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被执行人:北京捷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1848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法定代表人:吕莹,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英波与被执行人北京捷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1407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英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捷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994327万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实际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于是否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再行考虑。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4.994327万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立克审判员 周璐璐审判员 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三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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