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宋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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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38号案件名称
朱宝、宋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朱宝;宋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朱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强,男,汉族。朱宝与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宝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9770元。本院在执行中,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7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申请费720元、执行费946元,共计70716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发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申请向被执行人宋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宋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军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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