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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喜、赵文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2执恢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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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2执恢205号
  • 案件名称

    张全喜、赵文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全喜;赵文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2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喜,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赵文春,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张全喜申请执行赵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9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文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全喜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赵文春名下车牌号为京Q×××××号车辆,因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为151396元,申请执行人张全喜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51396元接受该车辆,以物抵债。三、向四川省西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四、向西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恢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文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全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董俊杰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梓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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