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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嘉喜、田纪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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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01号
  • 案件名称

    周嘉喜、田纪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嘉喜;田纪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周嘉喜,男,汉族。被执行人:田纪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嘉喜与被执行人田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陕0726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纪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嘉喜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田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田纪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田纪明尚有执行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3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汪玉瑞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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