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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雨、朱顺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9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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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9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天雨、朱顺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天雨;朱顺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天雨,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顺武,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天雨与被执行人朱顺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湘03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顺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天雨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朱顺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王天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7月31日、9月13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8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朱顺武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朱顺武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朱顺武名下有二份商业保险,变现价值过低不予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天雨,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朱顺武限制了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天雨,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顺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被执行人朱顺武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68346元(借款本金160000元、逾期利息3200元、迟延履行利息616元、案件受理费1780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68346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顺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天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天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天雨发现被执行人朱顺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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