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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顺丰化纤设备有限公司、孙江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4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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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4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阴市顺丰化纤设备有限公司、孙江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顺丰化纤设备有限公司;孙江峰;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顺丰化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8824K,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东路4号,确认送达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258号汇丰大厦B幢B座15F。法定代表人:陈虎,江阴市顺丰化纤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江峰,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孙江峰。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顺丰化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江峰、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2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结欠江阴市顺丰化纤设备有限公司的价款双方一致同意按2万元结算,该款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前支付。孙江峰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对江阴市顺丰化纤设备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华鑫公司已停止营业,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孙江峰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路××号××幢××室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仰玉清)且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现已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华鑫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9××××汽车一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现已予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华鑫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资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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