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韶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2民初14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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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民初14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韶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韶东;谭冬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2民初1472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桐梓村小学内。法定代表人:陈家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彭想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慎维,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韶东,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攸县,住株洲市芦淞区。被申请人:谭冬兰,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系被告刘韶东妻子。申请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谭冬兰、刘韶东、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湘0212民初14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韶东、谭冬兰、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的财产以5800000元为限;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已实际冻结被申请人谭冬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9×××84上的存款300000元,刘韶东长沙银行12×××13上的存款100000元,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账号82×××02上的存款710000元,华融湘江银行82×××68上的存款34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43×××83上的存款1200000元。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用其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荷塘观邸XX栋XXXX、XXXX、XX栋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8套住宅置换申请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冻结其上述三家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310000元。经询,申请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置换。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荷塘观邸XX栋XXXX、XXXX、XX栋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8套住宅;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账号82×××02上的存款710000元,华融湘江银行82×××68上的存款34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43×××83上的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上述冻结的财产以5800000元为限。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以红人民陪审员 魏晓婉人民陪审员 刘智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楚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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