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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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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45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45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本单位职员。        被告:李某,男,1986年7月21日生,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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