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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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783号案件名称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作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783号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舂街6-2号413室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44390574A。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宋作伟,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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