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卫珍、李宗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4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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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459号案件名称
劳卫珍、李宗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劳卫珍;李宗庆;高安市华阳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459号原告:劳卫珍,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李宗庆,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被告:高安市华阳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法定代表人:熊呈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788号。负责人:鲁强。原告劳卫珍与被告李宗庆、高安市华阳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劳卫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劳卫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佩玲书 记 员 梁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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