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功辉与贺李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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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896号案件名称
张功辉与贺李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功辉;贺李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李锁,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功辉,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上诉人贺李锁因与被上诉人张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李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文 武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少 卿书 记 员 杨 艳 20210618961983042561060219830425161419811009610602198110090314202106022921202106022921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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