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昊与张义生、长春速道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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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34号案件名称
刘鹏昊与张义生、长春速道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鹏昊;张义生;长春速道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34号原告:刘鹏昊,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张义生,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速道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棚户区改造工程第5栋0单元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大伟。 原告刘鹏昊与被告张义生、长春速道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鹏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鹏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萌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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