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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英、甘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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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382号
  • 案件名称

    范明英、甘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范明英;甘利军;李汉裕;沈保荣;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382号原告:勉县XX社,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该社员工。被告:甘某,男。被告:范某,(系甘某之妻),女。被告甘某、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1,(系甘某妹夫),住勉县。被告:沈某2,男。被告:李某,(系沈某2之妻),女。原告勉县XX社与被告甘某、范某、沈某2、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勉县XX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勉县XX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计4715元,被告甘某、范某自愿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慧书  记  员     周       童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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