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英、甘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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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382号案件名称
范明英、甘利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明英;甘利军;李汉裕;沈保荣;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382号原告:勉县XX社,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法定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该社员工。被告:甘某,男。被告:范某,(系甘某之妻),女。被告甘某、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1,(系甘某妹夫),住勉县。被告:沈某2,男。被告:李某,(系沈某2之妻),女。原告勉县XX社与被告甘某、范某、沈某2、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勉县XX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勉县XX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计4715元,被告甘某、范某自愿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慧书 记 员 周 童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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