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24号案件名称
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24号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A4L51。法定代表人:陈必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9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RL8R82。经营者:邱智慧,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7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名下价值1126234.9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石博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24号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A4L51。法定代表人:陈必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9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RL8R82。经营者:邱智慧,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7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汤泉酒店名下价值1126234.9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石博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