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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维君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783刑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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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3刑初431号
  • 案件名称

    温维君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温维君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维君,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明哲,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维君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秀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维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温维君驾驶桂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往开平市苍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274线52KM+300M长沙杜冈圩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由被害人甄某西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甄某西受伤送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甄某西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温维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温维君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温维君归案后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监控视频、附案光盘、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温维君的供述、证人谭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材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温维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维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维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温维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系初犯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维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柏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妙玲书 记 员 谭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维君,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明哲,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维君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秀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维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温维君驾驶桂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往开平市苍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274线52KM+300M长沙杜冈圩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由被害人甄某西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甄某西受伤送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甄某西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温维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温维君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温维君归案后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监控视频、附案光盘、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温维君的供述、证人谭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材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温维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维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维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温维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系初犯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维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柏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妙玲书 记 员 谭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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