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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恢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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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恢371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河北省泊头市。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辽0106民初1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公司转让金350000元;二、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3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消费。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雕查控网络及人工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106民初1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子辉审判员  郑所亮审判员  张 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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