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易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罗庆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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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793号案件名称
西安顺易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罗庆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顺易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罗庆元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793号原告:罗庆元,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被告:西安顺易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付佩琦,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元与被告西安顺易成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庆元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罗庆元承担。 审 判 员 张雪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书 记 员 丁英杰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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