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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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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89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889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执行的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与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于2021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支付案件款72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09月22日,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冯某某达成和解,冯江锟自愿放弃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协议如下:一、确认标的:4860元;二、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起,将分6个月支付完毕,每月支付810元;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204执8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佳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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