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丽琴、杭州铭圆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9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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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902号之一案件名称
钟丽琴、杭州铭圆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钟丽琴;杭州铭圆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106执2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丽琴,女,198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铭圆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百家园路5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桂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丽琴与被执行人杭州铭圆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丽琴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峰审判员 姚秋明审判员 肖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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