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岸区万籁九歌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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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178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岸区万籁九歌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岸区万籁九歌歌城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782号 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四十四层4401E-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2E0MP5Q。法定代表人:任洁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炳先,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岸区万籁九歌歌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水云路18号(万国城)第F2层1至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6C1U59。经营者:康建国。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万籁九歌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审 判 员 张 琰审 判 员 张振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书瑶书 记 员 梁 麟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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