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如果箱包销售部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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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873号案件名称
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如果箱包销售部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如果箱包销售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73号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西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KF306。法定代表人:于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玉,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保定白沟新城如果箱包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名典苑**楼**202。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如果箱包销售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判令被告一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佳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尹成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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