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婷、刘传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81执221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81执22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婷、刘传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宋婷;刘传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81执2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婷。被执行人刘传学。申请执行人宋婷与被执行人刘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传学的银行存款1052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