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振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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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2184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振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雷振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2184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兴华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徐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雷振和,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振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广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慈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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