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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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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1029号
  • 案件名称

    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029号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0RB323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258号35幢801室。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8D0GB7Q。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跃文。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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