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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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1029号案件名称
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029号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0RB323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258号35幢801室。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8D0GB7Q。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跃文。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慧泽箱包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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