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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1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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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1执534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1007653819768。被执行人:郑伟,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120493.70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韬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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