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卢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48号案件名称
张志强、卢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志强;卢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被执行人:卢宇。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与被执行人卢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宇名下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宇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梦晴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戴正升、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194号 下一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1执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