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赟、陈善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64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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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646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赟、陈善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赟;陈善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6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赟,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陈善华,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王赟与陈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648元及利息,执行费7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善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陈善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善华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善华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9××××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善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娜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谌晓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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