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浦建新、俞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26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2692号
  • 案件名称

    浦建新、俞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浦建新;俞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2692号申请执行人:浦建新,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浦新星(系浦建新儿子),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俞辉,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浦建新与被执行人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俞辉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浦建新支付货款110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保全费1074元,合计诉讼费2332元,由俞辉负担。因被执行人俞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浦建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辉支付尚欠货款1108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诉讼费用2332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俞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俞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辉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浦建新与被执行人俞辉于2021年9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确认俞辉结欠浦建新货款110800元及诉讼费2332元,合计113132元。该款俞辉已给付2821元,余款110311元于2021年9月至12月每月底前付款5000元;于2022年1月底前付款20000元;于2022年2月至4月每月底前付款5000元;于2022年5月底前付款55311元。二、本案执行费1597元,由俞辉负担(已缴纳)。如俞辉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浦建新有权就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已付款后的余额申请对(2021)苏0205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建新与被执行人俞辉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26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俞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浦建新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钱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