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东;马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7民初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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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民初2309号案件名称
张建东;马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建东;马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7民初2309号原告:张建东,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马强,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马强支付货款7000元并承担利息1028元;2、判令被告马强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支付原告张建东货款7000元及利息10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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