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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东;马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7民初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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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民初2309号
  • 案件名称

    张建东;马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建东;马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7民初2309号原告:张建东,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马强,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马强支付货款7000元并承担利息1028元;2、判令被告马强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支付原告张建东货款7000元及利息10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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