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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金扎西、呷绒降泽等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3326刑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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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刑初29号
  • 案件名称

    尔金扎西、呷绒降泽等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326刑初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尔金扎西,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道孚县,某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道孚县看守所。被告人呷绒降泽,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道孚县,某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道孚县看守所。被告人呷马降泽,男,1976年5月7日出生四川省道孚县,藏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经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四川省道孚县某某局决定,于2021年5月19日被四川省道孚县某某局取保候审;经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18日被四川省道孚县某某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彬巴、罗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三人商量盗走四川省道孚县鲜水镇市政基础设施改扩建工地的物品贩卖。三人先后三次到该工地分别盗走了十字扣件30余袋(1568个)、柴油发电机一台、电焊机一台、柴油一桶,并将两次盗窃的十字扣件两次用呷绒降泽的长安牌面包车(川VB9088)拉运至道孚县十字路口废旧物品回收站个体工商户金某某处销赃,共获得赃款4900多元钱,三人将赃款平均分配;将盗窃的柴油发电机、电焊机、柴油用呷绒降泽的长安牌面包车拉运至道孚县葛卡乡沙湾村单某某某家中藏匿,办案民警在抓获尔金扎西和呷马降泽时,在尔金扎西身上搜出赃款900元,在呷马降泽身上搜出了赃款1000元,其余赃款已被挥霍。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呷马降泽在道孚县新区中学门口被某某单位抓获;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呷绒降泽在道孚县葛卡派出所被某某单位抓获;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尔金扎西在道孚县新区阳光水岸被某某单位抓获。经估价,本案被盗的十字扣件、柴油发电机、电焊机、柴油共价值11967.97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尔金扎西辩称,自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人呷绒降泽辩称,自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人呷马降泽辩称,自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新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价格认定协助书、道孚县价格认证中心道价认定(202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67.97元,数额较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尔金扎西、呷绒降泽、呷马降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尔金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呷绒降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呷马降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日13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十字扣件1568个、金冠CF柴油发电机1台、0#柴油1桶230升、凯林牌电焊机1台及25平方电缆线35米发还被害人(已发还);涉案车牌号为川VB9088长安牌面包车1辆及现金人民币19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冬审 判 员  袁兴强人民陪审员  小热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 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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