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群峰与李垣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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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431号案件名称
付群峰与李垣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垣洁;付群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陕0722民初3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不动产、银行账户及证券均无相关财产,本院遂对其银行账户做出冻结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在一审审理阶段,付某某申请保全了李垣杰所有的某某小客车一辆,已被本院扣押。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陕0722执1302之一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的某某小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并于2020年11月5日委托由汉中某某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行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3700.00元。该价格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1年8月17日,本院委托陕西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拍卖,一拍成交价格108700元。另查: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的某某小客车一辆,,于2017年10月11日已抵押给“某某租赁(大连)有限公司”。2021年5月24日经与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抵押权人某某租赁(大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座谈,抵押权人表示在拍卖成交后,拍卖款给付某某预留20000元后,拍卖佣金由申请执行人付某某承担,抵押权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剩余拍卖款归抵押权人。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020元、本案评估费2000元、拍卖佣金1587元,共计206757元。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所得108700元。除去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某某预留20000元,剩余拍卖款优先支付抵押权人“某某租赁(大连)有限公司”88700元。扣除支付申请执行人付某某预留20000元,剩余186757元未执行到位。该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处置,但尚不够执行标的。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李 琳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怡书 记 员 屈美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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