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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睿贝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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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特284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睿贝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睿贝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莉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284号申请人:北京睿贝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403号楼1层104。法定代表人:张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英,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莉,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睿贝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贝启迪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睿贝启迪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9533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双方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刘莉在仲裁阶段提出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为查清刘莉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睿贝启迪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刘莉工资发放的全部记录,证明刘莉离职前平均工资为4469.7元。但是仲裁庭并未按照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经济补偿金,相反以刘莉提交的2019年的工资流水计算平均工资。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二、对方当事人捏造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20年2月15日,睿贝启迪公司在工作群里沟通因疫情调整工资标准事宜,刘莉明确回复“收到”,双方达成了调整工资的约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睿贝启迪公司在仲裁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是刘莉却删除了回复,称没有收到,睿贝启迪公司当庭指出刘莉篡改了客观证据,捏造了事实,仲裁庭未予以核实,相反却以睿贝启迪公司未提供调整工资标准的证据为由认定双方未协商一致调整工资标准,并以此为由要求睿贝启迪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刘莉明确作了回复,却恶意篡改了客观存在的证据,仲裁庭不核实对方篡改的事实,相反无视睿贝启迪公司的证据,裁定睿贝启迪公司承担责任,刘莉和仲裁庭的行为严重影响公正裁决。刘莉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睿贝启迪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刘莉因与北京品韵静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韵静雅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品韵静雅公司支付:1.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16266元;2.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653.52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555元。朝阳仲裁委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95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品韵静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刘莉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8399元;二、品韵静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刘莉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报酬2435.68元;三、品韵静雅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刘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555元;四、驳回刘莉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对品韵静雅公司为终局裁决。本案审查过程中,睿贝启迪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刘莉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刘莉在睿贝启迪公司上班的月工资发放金额,睿贝启迪公司已经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足额发放了工资;证据2.微信截图,证明因疫情原因,工资延迟发放以及调整工资数额,双方经过沟通,刘莉也认可工资有调整、延迟发放;证据3.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凭证截屏,证明睿贝启迪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1月至3月、10月至11月工资;证据4.工资表,证明刘莉实际收到工资数额,睿贝启迪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刘莉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不予认可,睿贝启迪公司应在仲裁阶段提交,但其并未提交,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里面没有体现刘莉认可工资调整和延迟发放,只是提到工资暂缓发放,没有提到调整工资。关于证据3,确实收到了凭证显示的工资,但不认为是全额支付。对证据4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查,2021年8月5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品韵静雅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睿贝启迪公司。另查,根据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9533号仲裁裁决书的记载,品韵静雅公司在仲裁中提交微信记录证明因疫情原因双方协商调整工资支付时间,微信记录显示公司通知延迟支付工资,员工均回复收到,刘莉认可微信记录,但主张其未同意调整薪资,未同意及回复公司缓发工资的通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关于睿贝启迪公司所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睿贝启迪公司提出该项理由主要是认为朝阳仲裁委对刘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认定上采信证据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朝阳仲裁委根据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法院审查的范围,朝阳仲裁委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刘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据此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并无不当,本案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对睿贝启迪公司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睿贝启迪公司所称刘莉捏造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中“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当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掌握着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而加以隐瞒或拒不提交的情形,但就睿贝启迪公司所作陈述,其所称刘莉捏造的证据属于其公司亦能掌握和提交的证据,且在仲裁审理中该部分证据已经睿贝启迪公司举证和刘莉质证,就本案审查情况,无法认定刘莉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情形,对睿贝启迪公司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睿贝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睿贝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吉喆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胡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法官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马梦蕾书 记 员 陈昭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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