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向阳、贺延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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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00号案件名称
马向阳、贺延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马向阳;贺延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马向阳,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被执行人:贺延伟,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马向阳申请执行贺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向阳于2021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1.7万元,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贺延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649元已采取冻结措施,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贺延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贺延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贺延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经到被执行人贺延伟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向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贺延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向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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