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仁邓珠、费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5执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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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执163号案件名称
泽仁邓珠、费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泽仁邓珠;费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巴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泽仁邓珠,男性,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被执行人:费强,男性,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泽仁邓珠与被执行人费强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被执行人在巴塘相关项目上有未结工程款,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案件太多,需要等待工程款完成结算后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5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土 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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