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娟、刘军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78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17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彩娟、刘军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彩娟;刘军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彩娟,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刘军锋,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李彩娟与刘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已扣划发还申请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21年9月25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代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顾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4民初17141号 下一篇 秦波、辽阳市体育运动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150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