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治英、郑兴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3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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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465号案件名称
邢治英、郑兴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邢治英;郑兴国;李杰文;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3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治英,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国,男,1970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文,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怀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女,系公司员工。上诉人邢治英因与被上诉人郑兴国、李杰文、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治英未按期交纳上诉费,2021年8月5日,上诉人邢治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治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冷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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