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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东增铸造厂、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9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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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9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凤城市东增铸造厂、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凤城市东增铸造厂;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凤城市东增铸造厂,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凤山区现代产业园区B区园区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被执行人: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号-C2号。法定代表人:林树斌。本院在执行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3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文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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