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东增铸造厂、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9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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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9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凤城市东增铸造厂、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东增铸造厂;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凤城市东增铸造厂,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凤山区现代产业园区B区园区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被执行人: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号-C2号。法定代表人:林树斌。本院在执行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特优涡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3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文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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