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国与梁亚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802执3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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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059号案件名称
曹建国与梁亚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曹建国;梁亚妮;曹海锋;崔治祥;曹海飞;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30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长城北路2号,原告工作人员,身份证号:612701198309120016。被执行人:曹建国,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韦家楼村,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309053015。被执行人:梁亚妮,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韦家楼村,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311163029。被执行人:曹海锋,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韦家楼村,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306263017。被执行人:崔治祥,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韦家楼村,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102233019。被执行人:曹海飞,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韦家楼村,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01197309241251。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建国、梁亚妮、曹海锋、崔治祥、曹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01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曹建国、梁亚妮、曹海锋、崔治祥、曹海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曹建国、梁亚妮、曹海锋、崔治祥、曹海飞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建国、梁亚妮、曹海锋、崔治祥、曹海飞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曹建国、梁亚妮、曹海锋、崔治祥、曹海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3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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