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邦海、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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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62号案件名称
魏邦海、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魏邦海;李晓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魏邦海,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李晓光,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邦海与被执行人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光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66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一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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