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李艳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52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215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李艳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李艳德;河北力美包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5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解新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德,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住保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力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大固店村东。法定代表人:杨建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德、河北力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7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于判决生效后十二月内给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2、上诉费依法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无异议,但上诉人近两年因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资金异常紧张,现公司正抓紧转型、扭转局面,需一年的时间才能重新产生收益,一年后尚有能力归还被上诉人借款。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困难,从维持企业存续发展、维护更多企业员工就业稳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出发,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李艳德辩称,我和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的归还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诉人做生意盈亏和借款还款日期没有关系,该借款从出借到现在有两年多了。认可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力美公司未答辩。李艳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以上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65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自2020年12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5付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0日被告天达公司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该款通过被告力美公司转账号转入被告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新立账号,河北天达公司于当日出具了该600000元的收据。2019年6月11日被告天达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整,月息1.5分,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11日。被告天达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和被告天达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截至到2020年12月12日利息付清,被告天达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达公司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650000元,原告要求偿还,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应自2020年12月13日起计算,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依法不应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被告力美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力美公司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艳德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艳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被告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户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账号:04×××4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满城支行),逾期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上诉人作为借款人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审在查明双方借款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其偿还案涉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经营困难,请求延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作为出借人的被上诉人不同意延期偿还的情形下,其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上诉人河北天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雪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