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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富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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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919号
  •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富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崔向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919号申请人:东莞市富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田头角村商业街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墨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隆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村北方永发科技园三栋2楼。法定代表人:崔向辉。被申请人:崔向辉,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东莞市富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隆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崔向辉相应价值460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相应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富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隆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崔向辉相应价值460000元的财产。本案保全费2820元,申请人东莞市富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桂明审 判 员 李 冰审 判 员 丁秀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苑芸书 记 员 张常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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