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礼、广西今夜星晨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5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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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5执555号案件名称
李海礼、广西今夜星晨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海礼;广西今夜星晨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5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礼,男,1986年09月28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执行人广西今夜星晨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125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5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蔚审判员 韦宏东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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