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孟君、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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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951号案件名称
方孟君、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方孟君;王金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951号原告:方孟君,男,1959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金保,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方孟君与被告王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方孟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孟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薛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纪红轮书 记 员 于 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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