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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平、郭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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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109号
  • 案件名称

    李跃平、郭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跃平;郭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109号原告李跃平,女,1991年1月4日生,彝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郭鹏,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李跃平诉被告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跃平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郭鹏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平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跃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宗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 娅书 记 员  洪浩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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