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平、郭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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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109号案件名称
李跃平、郭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跃平;郭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109号原告李跃平,女,1991年1月4日生,彝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郭鹏,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李跃平诉被告郭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跃平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郭鹏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平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跃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宗 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 娅书 记 员 洪浩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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