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惠媛、韩效生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1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196号案件名称
关惠媛、韩效生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关惠媛;韩效生;黄晓菲;韩政霖;韩政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关惠媛,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韩效生,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黄晓菲,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韩政霖,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韩政岑,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关惠媛与被执行人韩效生、黄晓菲、韩政霖、韩政岑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任俊发偿还本金款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h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佳执行员 李腾蛟执行员 刘训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国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帅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535号 下一篇 李跃平、郭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