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继发与被执行人张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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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35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继发与被执行人张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国锋;张国锋;陶继发;陶继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30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本案已做轮候冻结。因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9月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约谈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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