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国钢、张亚男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9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958号案件名称
邹国钢、张亚男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国钢;张亚男;张井明;王亚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958号申请保全人:邹国钢,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张亚男,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张井明,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王亚玲,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国钢与被申请人张亚男、张井明、王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52900.0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明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1280号 下一篇 匡乃光、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1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