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新春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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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1238号案件名称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新春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新春;张林霞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新春,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张林霞,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新春、张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新春、张林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新春、张林霞的存款及收入:9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新春,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张林霞,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新春、张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新春、张林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新春、张林霞的存款及收入:9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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