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新春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12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1238号
  • 案件名称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新春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新春;张林霞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新春,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张林霞,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新春、张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新春、张林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新春、张林霞的存款及收入:9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新春,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张林霞,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新春、张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新春、张林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新春、张林霞的存款及收入:9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