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朗邦厨卫(芜湖)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215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2153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春、朗邦厨卫(芜湖)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春;朗邦厨卫(芜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社会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2153号之二申请人:王春,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朗邦厨卫(芜湖)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8987071B。。法定代表人:耿仕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春与被执行人朗邦厨卫(芜湖)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皖02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厂房。后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执1713号商请移送函,要求将我院查封的房产交由其统一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皖02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 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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